院长信箱收到学生就学士学位申请提出的一些问题,相关部门反馈意见如下:
根据《厦门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十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受处分后,有突出表现被评为校“优秀学生干部”者,不受第九条第1款(在校学习期间,曾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限制;”。
在2009年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过程中,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对各系提交的拟授予学位名单进行了复审,并将学士学位拟授予名单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同时,相关部门将督促各系加强对学生有关毕业及学位授予方面的政策解读工作,也希望同学们遇到问题或对学院的规定有疑问能直接向系办或职能部门咨询,若无法取得合理解释再寻求其他申诉途径。